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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
發(fā)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字號 |
國稅函〔2008〕438號 |
頒布日期 |
2008-05-20 |
施行日期 |
2008-05-20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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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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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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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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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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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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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7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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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438號
黑龍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是否應予退還契稅問題的請示》(黑財農村[2008]4號)收悉。批復如下:
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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