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9]124號)收悉。經商財政部,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