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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
財政部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fā)文機關 |
財政部 |
文件字號 |
財企〔2008〕159號 |
頒布日期 |
2008-08-06 |
施行日期 |
2008-08-06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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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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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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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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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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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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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8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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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財政部令第28號)印發(fā)后,對規(guī)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以下簡稱合作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審批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F(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j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y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資,其財務實質都是外國合作者以股東(所有者)身份參與對企業(yè)收益的分配,從而實現(xiàn)投資回報。從企業(yè)財務管理來講,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yè)通過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積累的資金以及企業(yè)實現(xiàn)的利潤。因此,《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財政部令第28號)第三條規(guī)定先行回收投資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潤分配方式。
二、主管財政機關在審批合作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時,應當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方式的合理性。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應當與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利潤分配回收的投資合并計算。
?。ǘ┢髽I(yè)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企業(yè)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ㄈ┩鈬献髡邔ο嚓P債務的承諾。外國合作者應當出具承諾函,承諾企業(yè)債務的償付優(yōu)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資,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資的范圍內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提取合作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費而使合作企業(yè)資產減少的,外國合作者還應當提供由境內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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