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經濟發(fā)展形勢,經研究,現(xiàn)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y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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