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98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重新修訂了《吉林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30日
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規(guī)范申請資料內容,明確審批程序、辦理流程及時限,建立監(jiān)督管理機制,保證減免稅政策落實到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報批類減免稅,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具備財務制度健全,能真實、準確核算收入與成本,正常納稅申報,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稅機關審批確認后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經批準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第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進行減免稅管理。
第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guī)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 條 件
第六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稅:
(一)企業(yè)停產、停業(yè)連續(xù)半年以上,停產、停業(yè)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和土地;
(二)企業(yè)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三)國家、省政府鼓勵和扶持發(fā)展產業(yè)、社會公益事業(yè)和企業(yè)(公司)經營發(fā)生嚴重虧損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四)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免事項。
國家產業(yè)政策限制或禁止發(fā)展的行業(yè),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形,不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范圍。
第三章 申 請
第七條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范圍、金額、依據(jù)、納稅人基本情況;
(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yè)各稅完稅情況統(tǒng)計表;
(三)企業(yè)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
(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xié)議等);
(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
(六)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jù)等);
(七)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人按照本條提交減免稅資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情況真實、數(shù)字準確、內容齊全,對所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四章 受 理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于每年5月末前受理減免事項,受理申請減免的稅款所屬期為以前年度欠繳的稅款。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等其它特殊情況,需要給予稅收政策扶持的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減免事宜可隨時受理。
第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時減免稅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所需資料;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或者納稅人已按時補齊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并于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轉調查、審批部門。
第五章 審 批
第十一條 主管地稅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后,必須對申請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深入企業(yè)進行實地核查。根據(jù)審核和實地核查情況,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如實填寫《減免稅調查報告單》,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各級地稅機關對減免稅的審批和上報事項要經集體研究決定或確定。減免稅審批必須按照規(guī)定時限完成:
(一)縣(市、區(qū))局應于18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批復執(zhí)行;不屬于本級權限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至市(州)局。
(二)市(州)局對縣(市、區(qū))局上報的申請資料,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批復執(zhí)行;不屬于本級權限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至省局。
(三) 省局對市(州)局上報的減免稅資料,應在6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三條 減免稅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審批;減免稅額在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擴權縣(市)地方稅務局的審批權限比照市州地方稅務局的審批權限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主管地稅機關作出或收到減免稅批文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對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jiān)督管理。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未及時向地稅機關報告的,地稅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審核或弄虛作假造成減免稅錯誤的,將按照稅收執(zhí)法責任追究制度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原《吉林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辦法》(吉地稅發(fā)〔2009〕6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