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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所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政策輔導
發(fā)布日期:2012/3/8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3198
   本文系廈門地稅網站原創(chuàng)

    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律師個人出資興辦律師事務所有如雨后春筍,多數(shù)為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那么,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收入構成有哪些?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49號,以下簡稱“149號文”)的規(guī)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出資律師取得的年度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行業(yè)是道德誠信要求較為嚴格的行業(yè)之一,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起,就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以及國稅發(fā)〔2010〕54號和國稅發(fā)〔2011〕50號文等文件,強調對律師等中介行業(yè)施行查賬征收。如果律師所行業(yè)未形成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制的風氣,對于本行業(yè)和其他行業(yè)的自律和發(fā)展難有正面影響。同時,在個稅全員全額管理下,施行核定征收的出資律師將難以獲得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也將影響律師本人的納稅資信。
  因此,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yè)的查賬征收是符合行業(yè)發(fā)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一項工作,為使廣大出資律師能夠對現(xiàn)有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深入了解,現(xiàn)將查賬征收律師事務所律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和有關規(guī)定講解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身份,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以身份劃分,可以分為:1、出資律師;2、雇傭(聘用)律師;3、兼職律師;4、律所雇傭的律師助手及行政輔助人員;5、律師以個人名義聘請的助手。
  根據(jù)人員身份不同,其自律師事務所取得應稅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同,具體詳見附件《律師事務所人員身份個稅繳納明細表》 
  特別說明:
  1、出資律師從律所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計算納稅,律所上述稅后對出資律師的分紅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繳個稅;
  2、律所如從事股票、期貨、礦產等投機產品交易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出資律師的個稅,從事其他投資取得的分紅則單獨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出資律師個稅,不并入生產經營所得計算。

  例1:
  某律師所2012年9月份開業(yè),共有5名人員,其中出資律師甲乙2人,利潤分配比例40%、60%;雇傭律師丙一人,兼職律師丁一人,行政輔助人員戊1人,2012年9-12月份,該律師所年度稅前調整后的利潤為40萬元,其中12月份當月,出資律師甲、乙2人各從律師所領取工資6000元,辦案分成收入各5萬元,,丙取得工資1萬元,辦案分成收入10萬元,從某單位取得律師顧問費2000元;丁未領取工資,但取得辦案分成收入5萬元,戊取得工資6000元,2012年9-11月份甲乙兩人未預繳個人所得稅。則1、2012年12月份上述人員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2、假設2012年9-11月份甲乙兩人均未領取工資及辦案分成,則2012年度匯算扣除上述已預繳稅款后,甲乙還應匯算補繳或退稅款多少?
  解:
  甲:
  應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每月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出資律師每月應預繳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累計生產經營月份數(shù)×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2×當年累計生產經營月份數(shù)-當年已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律師所當年累計經營會計利潤×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出資律師個人當年已取得的工資收入及辦案分成凈收入-費用扣除標準×當年累計生產經營月份數(shù)
  出資律師辦案分成凈收入=出資律師辦案分成收入×(1-辦案費用扣除比例)  
  根據(jù)廈門律師事務所行業(yè)實際和省地稅局規(guī)定,辦案費用扣除比例確定為30%。
  12月份預繳的稅款為:
   [(40萬×40%+0.6+5萬×(1-30%)-3500×4)÷4×12×0.35-14750]÷12×4=60533.33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出資律師年度匯繳公式:
  出資律師年度匯繳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當年已預交的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律師所當年度稅前調整利潤額×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出資律師個人當年已取得的工資收入及辦案分成凈收入-每月費用扣除標準數(shù)×當年累計生產經營月份數(shù)
  律師所當年度稅前調整利潤額=律師所當年度累計會計利潤-稅前調整減少額+稅前調整增加額(不包括出資律師工資)
  出資律師辦案分成凈收入=出資律師辦案分成收入×(1-辦案費用扣除比例)
  注:如果律師所當年度經營不滿一年,則以實際經營所得直接作為年度經營所得套用稅率進行計算。則出資律師匯算清繳2012年度經營期內的個人所得稅為:
  (40萬×40%+0.6+5萬×(1-30%)-3500×4)×0.35-14750-60533.33
=-9833.33元,因此,2012年度結束后,甲應在2013年1-3月份辦理9833.33元的申報退稅手續(xù)。
  注:如果律師所當年度經營不滿一年,則以實際當年度經營所得直接作為年度經營所得套用稅率進行計算。

  乙:
  應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12月份預繳的稅款為:
  [(40萬×60%+0.6+5萬×(1-30%)-3500×4)÷4×12×0.35-14750]÷12×4=88533.33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匯算清繳2012年度經營期內的個人所得稅為:
  (40萬×60%+0.6+5萬×(1-30%)-3500×4)×0.35-14750-88533.33=-9833.33元,因此,2012年度結束后,乙也應在2013年1-3月份辦理9833.33元的申報退稅手續(xù)。

  丙:
  從律所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法律顧問費按勞務報酬所得由支付單位另行扣繳。律師所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應扣繳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應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收入+當月辦案分成凈收入-月費用扣除標準)×工薪稅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數(shù)
  當月辦案分成凈收入=當月辦案分成收入×(1-辦案費用扣除比例)(辦案費用扣除比例為30%)。
  【1萬+10萬×(1-30%)-3500】×0.35-5505=21270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顧問單位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應扣繳丙的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為:(2000-800)×20%=240元。

  丁:
  應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律師所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應扣繳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為(注意,此處不能扣除3500標準扣除費用):
  5萬×(1-30%)×0.25-1005=7745元
  丁個人2013年1月份申報期內如果還應匯總各處工薪所得,合并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另一處工薪所得為6000元,已扣繳個稅200元,則合并計算應補的稅款為:【5萬×(1-30%)+0.6-3500】×30%-2755-7745-200=550元(合并時,可以扣費用標準3500元)。

  戊:
  應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6000-3500)×10%-105=145元。
 
  二、出資律師年度分配利潤的調整以及匯算稅款的計算
  出資律師年度分配利潤的調整主要依據(jù)【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其他未明的成本費用列支規(guī)定則可依據(jù)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相關政策進行處理。
 ?。ㄒ唬﹤€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向其從業(yè)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jù)實扣除。
  1、通訊費補貼:律所人員使用個人通訊工具所發(fā)生的公務通訊費,憑合法憑證實報實銷的,可分別按以下標準扣除,超過標準部分或者是以補貼形式取得的全部收入應并入納稅人當月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律所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400元/月(含),其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人數(shù)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總人數(shù)的50%;
  (2)其他人員200元(含)/月。
  2、差旅費津貼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廈財行〔2008〕7號)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見附件二)規(guī)定的限額發(fā)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3)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兩份文件規(guī)定限額發(fā)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律所向單位員工租賃其個人所有的車輛用于辦公
  租賃雙方應按照市場價格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間車輛發(fā)生相關費用的歸屬。費用歸承租方負擔的,律所應取得合法發(fā)票作為依據(jù)列支成本,同時出租方應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
 ?。ǘ﹤€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撥繳的工會經費、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jù)實扣除,此處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口徑包括了律所發(fā)放給出資律師的月固定工資及辦案分成。
注意,福利費是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8〕155號 文件規(guī)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shù)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ㄈ﹤€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15%的部分,可據(jù)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ㄋ模﹤€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yè)務直接相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fā)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
 ?。ㄎ澹┩顿Y者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yè)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yè)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ㄆ撸┞蓭熕蛩痉ň掷U納的行業(yè)會費可以據(jù)實扣除;
  (八)企業(yè)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yè)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企業(yè)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yè)彌補。
 ?。ň牛┢髽I(yè)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yè)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yè)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yè)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十)企業(yè)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yè),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ㄊ唬┢髽I(yè)的預收收入應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逐期確認結轉收入。
 ?。ㄊ┏鲑Y律師和雇傭律師的辦案分成費用扣除比例為30%。注意,使用30%定額計算辦案費用的案件,其案件所發(fā)生的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不得在律所作為成本進行列支。如果不使用30%扣除辦法的,可以憑合法票據(jù)據(jù)實列支相關辦案費用(除有扣除比例規(guī)定的項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資及雇傭律師都應與律所明確案件分成的費用扣除方式。
  因此,出資律師在進行年終匯算調整的公式為:
  年終匯算清繳應納稅款=【(會計利潤-年終稅前調整扣除額(例如財產損失,彌補虧損等)+年終稅前調整增加額(已會計列支出但稅法不允許扣除,但不包括出資律師工資))× 個人分配比例+個人從律所領取的工資+辦案凈收入】 ×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年度已預繳稅款

  例2:
  甲、乙、丙、丁四位執(zhí)業(yè)律師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一家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比例分別為25%、25%、30%、20%。另聘請一位雇傭律師,一位辦公室行政人員,會計、出納由出資律師兼任。該事務所規(guī)定,雇傭律師可按辦案收入提成60%,辦案費用自理,出資律師一律不領辦案分成,辦案費用實報實銷。2012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420萬元,會計報表總支出412.4萬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資律師領取工資80萬元,雇傭律師年度固定工資10萬元、辦案分成50萬元,出資律師用發(fā)票報銷的辦案費用180萬元,業(yè)務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20萬元,行政人員工資10萬元,本年度律所撥付本所工會經費賬戶金額2.4萬元,教育經費支出10萬元,員工福利費支出10萬元,業(yè)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計算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四位出資律師分別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
  年終匯算清繳應納稅款=【(會計利潤-年終稅前調整扣除額(例如財產損失,彌補虧損等)+年終稅前調整增加額(已會計列支出但稅法不允許扣除,但不包括出資律師工資))× 個人分配比例+個人從律所領取的工資+辦案凈收入】 ×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年度已預繳稅款。
  我們分析一下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會計報表總支出的412.4萬元中,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
  (1)工資。四位出資律師領取的80萬元工資(四位各20萬)不能在稅前扣除,這里指的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潤時可以扣除,但在分別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時,還要在計算個人分得利潤后把該部分工資加回來。雇傭律師和行政人員分別領取的10萬元工資和50萬元辦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場工資水平,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jù)實扣除。
 ?。?)辦案費用。因四位出資律師不拿辦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辦案費用,且取得合法票據(jù)報銷的180萬元辦案費用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雇傭律師由于其領取的辦案分成,其辦案分成可固定扣除辦案費用30%,因此,其辦案費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
  (3)業(yè)務廣告費和宣傳費,廣告費是指通過媒體的宣傳支出,業(yè)務宣傳費是指未經過媒體的廣告費支出,如宣傳單印制,印有企業(yè)標志的宣傳品等,65號文規(guī)定,業(yè)務廣告費和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營業(yè)收入的15%內,準予據(jù)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留待以后年度繼續(xù)結轉扣除,該所本年營業(yè)收入420萬,可以據(jù)實扣除的業(yè)務廣告和宣傳費限額為420萬×15%=63萬,因此,實際發(fā)生的20萬費用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4)工會經費。律師所向工會經費賬戶撥付的工會經費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內據(jù)實扣除,即150萬(出資律師工資算在內)×2%=3萬,實際撥付2.4萬,則可以在稅前全部扣除;
  (5)職工福利費。65號文規(guī)定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據(jù)實扣除,即150萬×14%=21萬,實際列支10萬元,則可以在稅前全部扣除;
  (6)教育經費。實際發(fā)生的教育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5%內準予稅前扣除,即150×2.5%=3.75(萬元)。所以,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支出的10萬元教育經費中,有6.25萬元(10萬元-3.75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業(yè)務招待費。65號文規(guī)定,與經營業(yè)務直接相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fā)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yè)收入的5‰。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發(fā)生業(yè)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的60%是24萬元,超過了營業(yè)收入的5‰(420萬元×5‰=2.1萬元)。所以,實際發(fā)生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中有37.9萬元(40萬元-2.1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綜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合計為:6.25+37.9=44.15萬元。
  2012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為:420-412.4=7.6萬元。
  根據(jù)上述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調增后的利潤為:7.6+44.15=51.75萬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資律師分別取得的調整后的利潤為
  甲:51.75×25%=12.9375萬元;
  乙:51.75×25%=12.9375萬元;
  丙:51.75×30%=15.525萬元;
  ?。?1.75×20%=10.35萬元;
  計算分配利潤后,還應加入出資律師各自的工資后計算稅款,即:
  甲、乙各自應納稅額=(12.9375萬+20萬-3500元×12個月)×0.35-14750=85831.25(元)
  丙應納稅額=(15.525萬+20萬-3500元×12個月)×0.35-14750=94887.5(元)
  丁應納稅額=(10.35萬+20萬-3500元×12個月)×0.35-14750=76775(元)
  四位出資律師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85831.25×2+94887.5+76775=343325(元)

  注:上述列支調整僅限于年度匯繳申報和終止經營的清算申報,月份預繳申報時,律師所只要按實際會計制度計算出資律師分配所得即可,不用進行上述列支調整。
 
  三、日常申報事項
  (一)按月申報事項
  1、每月十五日內辦理上月雇傭律師及行政人員工資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的申報表為:《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一》;
  2、每月十五日內辦理出資律師個體經營所得(累計利潤+工資+辦案分成)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明細申報表二》(月度預繳報表);
  3、工薪所得需要補繳或退以前月份稅款的,應填報《個人所得稅明細補、退稅申報表》;
  4、出資律師需要補繳當年度未預繳的稅款,只要在本月預繳申報表中一并計算申報即可,需要補繳以前年度匯算補繳稅款的,應填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明細申報表二》(年度報表);
  (二)按季申報事項
  1、每季度結束的次月十五日內,上門或通過我局網站表報報送功能,報送律師所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季報表》(注,本表僅為類似財務報表報送功能,不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用);
  2、每季度結束的次月十五日內,上門或通過我局網站表報報送功能,報送律師所本季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申報事項
  1、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出資律師年度個體經營所得(累計利潤+工資+辦案分成)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明細申報表二》(年度報表);
  2、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上門或通過我局網站表報報送功能,報送律師所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年報表》(注,本表僅為類似財務報表報送功能,不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用);
  3、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上門或通過我局網站表報報送功能,報送律師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2011年9月起實現(xiàn)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當年度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的分段計算方法: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以及承包承租經營戶的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如果經營期跨過了新舊稅法兩個稅款所屬期,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1、每月預繳稅款的計算:
  舉例:某查賬征收律師事務所只有一位出資律師王某,該所2011年1-10月份累計經營利潤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元,則10月份王某應預繳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個稅為:
  累計經營利潤轉化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83000/10×12-2000×8-3500×4=69600
  前8個月應納稅額=(69600×35%舊稅率-6750舊速算扣除數(shù))×8÷12=11740元
  后2個月應納稅額=(69600×30%新稅率-9750新速算扣除數(shù))×2÷12=1855元
  10月份應預繳稅額=(11740+1855)-5000已預交稅款=8595元。
  2、2011年終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舉例:某查賬征收律師事務所只有一位出資律師王某,該所2011年1-12月份累計經營利潤83000元,王某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元,則年終王某應匯算補繳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個稅為: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83000-2000×8-3500×4=53000
  前8個月應納稅額=(53000×35%舊稅率-6750舊速算扣除數(shù))×8÷12=7866.67元
  后4個月應納稅額=(53000×20%新稅率-3750新速算扣除數(shù))×4÷12=2283.33元
  年終匯算應補稅額=(7866.67+2283.33)-5000已預交稅款=5150元。

  如果王某經營期不滿一年,則以實際經營所得直接作為年度經營所得套用稅率進行計算。
  例:某查賬征收律師事務所只有一位出資律師王某,該所2011年1-10月份累計經營利潤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元,則當10月末王某終止經營時,應匯算補稅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個稅為:
  累計經營利潤直接作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83000-2000×8-3500×2=60000
  前8個月應納稅額=(60000×35%舊稅率-6750舊速算扣除數(shù))×8÷10(實際經營期只有10個月,只能除10)=11400元
  后2個月應納稅額=(60000×20%新稅率-3750新速算扣除數(shù))×2÷10(實際經營期只有10個月,只能除10)=1650元
  10月份匯算補繳稅額=(11400+1650)-5000已預交稅款=8050元。
 
  相關鏈接: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43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49號);
  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廈地稅政二[2000]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7、《律師事務所人員身份個稅繳納明細表》
  
8、《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一》;
  9、《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二》;
  10、《個人所得稅明細補、退稅申報表》;
  11、《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季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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