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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險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發(fā)布日期:2012/1/17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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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guī)定第一,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guī)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規(guī)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fā)〔1990〕20號)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yè)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xù)。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guī)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秶叶悇站株P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guī)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第二,保單質押貸款合同。
保戶質押貸款,是指壽險保戶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的保單向壽險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按其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戶提供為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的貸款。短期人身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不具有保單現金價值,不得用來申請保戶質押貸款。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因為保險公司屬于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領取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的其他金融組織,所以保險公司和保戶簽訂的保單質押貸款合同屬于應稅合同,應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免稅保險合同第一,農牧業(yè)保險免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規(guī)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yè)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yè)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照顧農牧業(yè)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yè)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guī)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第二,注意免稅誤區(qū)。
1.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屬于應稅合同?!秶叶悇站株P于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地字〔1989〕第77號)規(guī)定,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花。
2.財產類的涉外保險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險合同(分保賬單)屬于應稅合同,并且其規(guī)定范圍內的免稅合同免稅期已滿,1994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02號)對1989年~1990年的外貿合同(是指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和對外簽訂的進出口技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此后,《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涉外保險業(yè)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0〕104號)對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yè)務中的進出口貨物運輸險、遠洋船舶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yè)務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1991年,《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xù)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6號)明確對上述兩文原規(guī)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在1991年~1993年,繼續(xù)免征印花稅。
從上述政策演變歷程可以看出,印花稅開征以來,涉外財產再保險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稅,其他期間征收印花稅;與國內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始終征收印花稅。
此外,納稅人還應該注意,國內保險公司作為分入方同國外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繳納印花稅。依據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不征稅保險合同根據被保險對象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傷殘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可具體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物質財產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并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的經濟補償制度,可具體分為物質損失保險(狹義上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應稅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保險等合同。因為印花稅實行的是列舉法,未列舉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例如,人身意外險合同、普通壽險合同、萬能壽險合同、投資分紅險合同、養(yǎng)老年金險合同、長期(短期)健康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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